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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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散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乡,可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可由一个少数民族建立,也可由几个少数民族共同建立。 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名称组成。 民族乡的建立,由所在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因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合并,按前款规定办理。 民族乡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 — | 1991-11-26 | |
| 上海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全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的制度。全市民兵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区、县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管理;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任务;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拟制本地区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 | — | 1991-11-30 | |
|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贯彻协商为主,分级调处,有利生 | — | 1991-11-04 | |
|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本省森林火灾 | — | 1991-12-14 | |
| 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国防教育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应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 | — | 199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