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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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 | — | 1992-05-19 | |
|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运销的正常秩序,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使用和经营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省盐务管理局是负责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地、州、县盐务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全省各类用盐,在国家和省计划指导下,由省盐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统一分配调拨,并负责组织衔接和落实。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批发活 | — | 1992-05-11 | |
| 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及长江的国内交通船、供给船、拖船、运输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必须报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后,凭证搭靠。 国家规定特定船舶搭靠外轮免办《搭靠证》 | — | 1992-03-22 | |
|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 — | 1992-03-13 | |
|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 | — | 1992-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