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遵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没有法律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为。 本市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无偿共享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诊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的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统筹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市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为及时清除路面冰雪,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清除冰雪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清理与社会清理、常态清理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等管理机构负责本管理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清除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为维护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工伤风险企业,是指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工伤风险企业均应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工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地名标志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泉、岛、洞、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群众自治组织所辖区域名称和自然村名称;(三)城镇道路、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雕塑。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雕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特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特色创新,协调发展。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在黄河郑州段的河道、滩区划定的保护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 |
|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