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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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 — | 1993-03-16 | |
|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规范社会用字使用标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3-02-10 | |
|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 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施国家确定的资产经营形式,把资产经营效益作为承包的主要内容,由单纯利润承包转变为资产经营承包。资产经营承包 | — | 1993-03-26 | |
|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 | — | 1993-02-19 | |
|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道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和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地铁车站、隧道通风和用于地铁设备维修、安全应急、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上的建筑物。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 | — | 1993-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