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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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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深圳市渔业港区秩序,加强渔业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渔港监督及其属下渔港监督站(以下简称渔监)监督执行本规定。 凡进出渔港区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含港澳、台及外国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蛇口、盐田、南澳、沙井渔港区范围,按实际使用范围划定:(一)蛇口渔港区:东起渔港东堤堤根东侧,西至蚝科所水产码头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10-21
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学的若干规定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是爱国的具体表现,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 欢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列形式捐资办学:(一)出资兴办学校;(二)捐资建校;(三)捐赠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四)捐设奖教、奖学金。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经济特区捐资办学,可先向接受捐赠单位提出书面意向,接受捐赠单位与捐赠者进一步磋商、共同拟定具体的捐资兴学方案,由接受捐赠单位向深圳市教育局申报,深圳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 捐资兴建的校舍(含建筑物)或捐设的奖教、奖学金,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命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建市以来热心捐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08-14
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口岸的管理,协调口岸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维护出入境场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口岸管理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保持口岸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区域是指陆路口岸区域,包括陆路口岸管理区和陆路口岸场地。口岸管理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树立界碑标志。 口岸管理区由边防检查站实施监管。口岸货运停车和验收场地属海关监管范围,由海关和口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连接口岸的道路和场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10-21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农民专门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其他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制造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
1993-11-02
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本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 第三条 幼儿教育事业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及台港澳同胞、侨胞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四条 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教育
199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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