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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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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排大涝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防汛抗洪工作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岗位责任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参加防汛抗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洪
1994-07-06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适应城镇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旧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旧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修,以保障职工和城镇居民购房后的居住
济南市人民政府1994-03-07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
1994-06-21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设立、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资、合作企业。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1994-06-30
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
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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