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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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 | — | 1994-09-19 | |
|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省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时准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 | — | 1994-09-02 | |
|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 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 | — | 1994-07-13 | |
|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市房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均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市房管部门自受理鉴定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1994-07-12 | |
|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农业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 | — | 1994-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