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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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 — | 1994-10-17 | |
|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 | — | 1994-10-22 | |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 | 1994-11-13 | |
| 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本省境内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以及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二类口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的装卸点、起运点和交货点。 口岸单位是指与口 | — | 1994-11-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开采回采率系数的核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开采回采率指标的有正式设计的矿山,按核定的开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 (二)未经核定开采回采率指标的有正式设计的矿山,实际开采回采率低于设计指标的,以开采回采率设 | — | 1994-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