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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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全省城市民族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 — | 1995-11-25 | |
| 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适龄公民应征服现役,优待现役军人和家属,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市,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市、区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兵役工作。优待、安置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30日内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和公告。机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5-12-01 | |
| 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了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本辖区内各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 本市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实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1995-12-15 | |
|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所(室); (八)急救 | — | 1995-11-27 | |
|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 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 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 | — | 199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