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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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0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 — | 1997-03-31 | |
|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 | — | 1997-03-31 | |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 | 1997-03-31 | |
|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 | — | 1997-04-0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森林病 | — | 1997-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