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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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1998-02-17 | |
|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保障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1998-04-01 | |
|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业务(包括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适用本规定。 专用通信网通信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通信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 | — | 1998-05-21 | |
|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 | — | 1998-05-18 | |
|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2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 | — | 1998-05-21 | |
|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依据《条例》授权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实施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路障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管理活动。 凡进入本省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 | — | 1997-12-25 | |
| 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有效地保护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澄江动物化石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澄江动物化石群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转让。 对澄江动物化石群实行有效保护、有度科研、有序开发的方针。 建立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保护区的范围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省人民政府与 | — | 1997-12-2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在自治区行政 | — | 1998-05-3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 | 1997-11-2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 | — | 1997-11-28 | |
|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为加强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 — | 1998-01-19 | |
| 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为引导投资兴建有大库容、高调节补偿能力的水力发电站,保障投资者获取合理的收益,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流域水电站间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经济效益(以下简称调节效益)的,受益电站应依照本办法向施益电站给付补偿。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在河流规划开发总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所有水电站。总容量低于25万千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调节效益偿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流域内水电站的调节效益偿付管理, | — | 1997-12-14 | |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批准 | — | 1997-12-29 | |
|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 | — | 1998-01-04 | |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控制城市市区噪声,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区(不含矿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保护声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防治的科研工作,推广和应用噪声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 市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1998-05-18 | |
| 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特区内下列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单位(以下简称计算机应用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以下简称计算机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一)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国家机关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公用信息和机密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三)金融、证券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四)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和国家重点经济建设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1998-05-28 | |
| 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邮票、集邮品和集邮活动的管理,确保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集邮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邮票,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统一发行的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集邮品,是指用于经营或者交换的、超过规定发售期限的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以及已使用或者未使用过的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邮票、信封、明信片、邮简、邮折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邮票、集 | — | 1997-12-14 | |
| 上海市市标制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市标制作、使用的管理,维护市标的尊严,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市标是以市花白玉兰、沙船、螺旋桨三者组成的三角形图案。 上海市市标是上海城市的标志和象征,全体市民和本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当爱护市标。 市标的制作、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市标必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标准图案制作。 凡制作、销售有市标图案的物品,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有关企业负责制作、销售;凡作为市人民政府奖品或者礼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制。 建造以市标为内容的浮 | — | 1997-12-19 | |
|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者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啮齿(小鼠、大鼠、地鼠、豚鼠等)、兔、犬、猫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实验动物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科委可委托有关部门从事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用于实验动物 | — | 1997-12-19 | |
|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 | — | 1997-12-19 | |
| 上海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制订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电话局和各县邮电局(以下统称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 | — | 1997-12-14 | |
|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 | 1997-12-15 | |
| 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本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场、国有林业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土地。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市林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8-05-22 | |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㈠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㈡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㈢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㈣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㈤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㈥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㈦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㈧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7-12-29 | |
| 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特区的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和臭虫(以下简称四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城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市农村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四害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发动、管理、监督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除四害的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消、杀、灭队伍的监督、考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7-12-29 | |
|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查处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章刻制经营和委托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章刻制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从事公章刻制经营的单位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机关批准。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独立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公章刻制设备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8-04-03 | |
| 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卫生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及音乐茶座(室);(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的阅览室,书店,博物院、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1997-12-10 | |
|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1997-12-28 | |
| 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 为使我市城乡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向社会提供准确、详实的地名地址信息,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称的门牌标志包括:房屋栋号牌、单元牌、户牌;城镇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门牌;居民区和自然村居民门牌等。 门牌标志,是单位和居民住址的法定地名标识和代号。凡是市区、县城、乡镇政府驻地和集镇的街道两侧都要设置临街门牌;城镇的居民区、农村的自然村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区等都要设置门牌、户牌;建筑物在两栋以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1998-02-05 | |
|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等名称;(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箐(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1997-12-18 | |
|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为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种畜禽管理,促进种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场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过批准引进的境外 | — | 1998-02-10 | |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 | — | 1998-04-20 | |
|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 | — | 1998-06-18 | |
|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了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植物检疫)适用本办法。森林植物检疫和进出境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具体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油、糖、棉、菜、茶、烟、麻、桑、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等农业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 | — | 1997-12-12 | |
|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 | — | 1998-04-13 | |
|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包括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点的木质、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 — | 1998-05-12 | |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 — | 1998-05-05 | |
|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 | — | 1998-02-09 | |
| 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全省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把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随着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县以上(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 | — | 1997-12-18 | |
|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 | — | 1998-02-09 | |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 — | 1998-03-31 | |
|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展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图书报刊和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 | — | 1998-05-06 | |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为了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 — | 1998-03-20 | |
| 大同市实施《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军分区主管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县、区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应接受所在县、区人民 | 大同市人民政府 | 1998-05-14 | |
|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1997-12-31 | |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 | 1998-06-01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为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外事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中国雇员);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外事服务单位)。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 | — | 1997-12-21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 | — | 1997-12-21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两个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均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貌、动植物种资源和风景资源,使其逐渐恢复华北山区典型的自然面貌,成为科研和教学的基地。 松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油松林、其他针阔叶林、山顶草甸和自然景观,使其成为保存山区动植物种资源和野外生态学研究的基地。 市林业局是本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松山 | — | 1997-12-21 | |
|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持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准确、有效,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如下规定: 凡在本市使用、制造、修理、销售、进口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计价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价器上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的标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无合格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禁止使用。 (二)计价器必须安在汽车上便于监督的明显部位,不准隐匿。 (三)必须保持计价器按键上的字样完整、清晰,不准 | — | 1997-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