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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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业务(包括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适用本规定。 专用通信网通信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通信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 | — | 1998-05-21 | |
|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 | — | 1998-05-18 | |
|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2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 | — | 1998-05-21 | |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控制城市市区噪声,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区(不含矿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保护声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防治的科研工作,推广和应用噪声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 市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1998-05-18 | |
| 大同市实施《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军分区主管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县、区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应接受所在县、区人民 | 大同市人民政府 | 1998-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