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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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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采取向全区居民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其他补碘措施为辅的综合防治办法控制和消除碘缺乏危害。 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
1998-07-04
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
1998-06-29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的领导下,由警备区司令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1998-06-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范毕业生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由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办法》 第四条的职责划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第三条 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根据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生均教育培养费用制定。 追缴数额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本规定中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师范毕业生不按国家规定
1998-07-08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这》)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教师对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 第四条的
19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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