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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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本办法中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预售是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凡在本市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商品房应当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银川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本办法所称其他货运相关业务,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运代理服务、信息配载服务、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银川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民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0-03-13 | |
| 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众出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对运营、管理进行补贴,满足公众交通需求的自行车以及配套设施设备。配套设施设备包括:锁止器、自助服务机、通讯监控、标识牌、管理亭、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公共自行车运营和为承租人提供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20-03-20 | |
|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 | — | 2020-03-18 | |
| 龙岩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审查,以及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 | 龙岩市人民政府 | 2020-03-20 | |
| 江苏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销售、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地图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 (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以及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作品 | — | 2020-03-15 | |
|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和养护、采矿采石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法制教育(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集体学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提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法规。(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逐步提高法律知识在公职人员选用、录用等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进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为保障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将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处罚及相关强制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政府及其部门特有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 二、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形式责任,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承担实质责任。 三、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结论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转报办理。 四、具体委托事项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以及为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配套的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涵)、供电、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二、本通告由济南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县人民政府及水库所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发改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03-18 | |
| 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 | — | 2020-03-18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 | —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