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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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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
1998-07-20
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保障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家属,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本规定所称的义务兵家属,是指义务兵的父母、义务兵自幼曾依靠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以及依靠义务兵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
1998-07-20
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及军事技术器材。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省军区主管全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含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1998-07-08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为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安评工作)和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
1998-07-16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是指: (一)纳入本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
199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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