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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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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
1998-12-04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1998-12-16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
1998-12-30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
1998-12-11
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养护、路政和收费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桥的公路工作,并委托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公路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水利、港航监督、航道、渔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
199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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