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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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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工商、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教育、民政、房产
西宁市人民政府1999-02-13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
1999-02-23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防洪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各级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代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防洪资金的征收和
1999-02-23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罚款收缴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税务机关所处罚款的收缴,可按原办法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
1999-02-23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实行火葬
199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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