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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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人才流动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流动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 | — | 1999-08-27 | |
|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对法制督察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制督察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并依照本办法取得《云南省法制督察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特邀法制督察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并依照本办法取得《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证》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士。 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由省法制督察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及其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制督察分为高级 | — | 1999-10-09 | |
|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 | — | 1999-08-27 | |
|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量控制点位置的觇标、标石、标志,包括设置在地上、地下或者建(构)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形变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境界勘测、野外长度检定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 | — | 1999-12-2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以下简称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克孜尔千佛洞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克孜尔千佛洞的义务。 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新疆龟兹石窟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龟兹研究机构),具体负责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范围:东至伊泻克沟洞窟以东1500米处,南以渭干河为界,西至第一号洞窟以西1500米处,北至泪泉以北1500米处; | — | 1999-06-10 | |
|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为了保障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但依照本规定 、 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坐落在本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依照本规定可以代收罚 | — | 1999-07-13 | |
|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已 | — | 1999-10-30 | |
|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森林植物的病害、虫害、鼠害(以下简称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森林病 | — | 1999-12-02 | |
|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他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体制和特殊政策的开放开发区域。开发区是全省及开发区所在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和建设,应纳入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并重。 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协调管理开发区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开发区所在地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 | — | 1999-08-31 | |
|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保证战时和平时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的人防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1999-04-01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子彬2000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0-02-05 | |
|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经1997年11月6日市政府二届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7年11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1999-10-20 | |
|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 (有关用语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房屋期权(以下统称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 — | 1999-12-06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措施。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 — | 1999-12-15 | |
|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为了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丘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黄河故道、沿黄、沿海防护林,黄河三角洲防护林及其荒滩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封山育林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封山育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 — | 1999-09-17 | |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 | — | 1999-07-02 | |
|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缴的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缴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收缴管理。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依据收费或罚款决定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次收费金额在200元以下及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可由收费单位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收费或罚款项目统计汇总,填写行政事业性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0-01-03 | |
| 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一般2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临时决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评选、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评选及教育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1999-06-02 | |
| 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01-09 | |
|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 — | 2000-02-29 | |
|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 | — | 1999-04-16 | |
|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栽培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水生农作物除外)。 原种是指取自于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 | — | 1999-05-31 | |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 | — | 1999-09-15 | |
|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芦苇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芦苇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芦苇资源包括芦苇和芦苇生产用地。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芦苇资源的保护、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自然保护区内、草原上的芦苇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芦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芦苇资源规划,确保芦苇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一)对于集中连片并跨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芦苇资源规划,由省芦苇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于跨 | — | 1999-09-17 | |
|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库区设置的,连通水域两岸,专门供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候船设施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相关活动。 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在渡口航行的船舶(以下简称渡船)所有者、经营者、船员,过渡的乘客以及从事渡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 | — | 1999-09-16 | |
|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为及时清除城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城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体区域,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冰雪清除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凡在本省各城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 | — | 1999-12-13 | |
|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 | — | 1999-11-19 | |
| 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允许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应达到的最低增长幅度。 工资指导线 | — | 1999-06-02 | |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县级以 | — | 1999-11-25 | |
| 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中直接从事侦察工作的侦察人员在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制、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 | — | 1999-07-19 | |
| 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和军用供应站等交通体系。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工作,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广州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省国防动员委员 | — | 1999-07-19 | |
|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 | — | 1999-11-19 | |
|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将中小 | — | 1999-06-16 | |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 — | 2000-03-07 | |
|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含境外组织、个人,下同)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从事侦察工作的侦察人员在执行侦 | — | 1999-12-10 | |
|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计生、物价、 | — | 2000-03-07 | |
|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 | — | 1999-10-21 | |
|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 | — | 1999-10-21 | |
| 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铝粘土包括;铝土矿产品、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矾土)熟料、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等。 铝粘土生产、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严禁破坏和浪费铝粘土矿产资源。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铝粘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全省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有铝粘 | — | 1999-04-21 | |
| 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 | — | 1999-11-22 | |
| 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备案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五)行政拘留10日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1999-07-13 | |
|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 | — | 1999-12-08 | |
|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 | — | 1999-09-08 | |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向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血液是指血站采集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 | — | 1999-04-10 | |
|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0-02-29 | |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及核销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及核销的管理。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按国家规定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使用收费票据,并作为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收费票据是财政 | — | 1999-05-07 | |
|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分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 | — | 1999-10-08 | |
|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 | — | 2000-03-01 | |
|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 一、 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 所提建议对 | — | 1999-10-25 |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的各项审批(包括审核同意、登记、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年审等,下同)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清理,编制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目 | — | 1999-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