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对法制督察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制督察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并依照本办法取得《云南省法制督察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特邀法制督察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并依照本办法取得《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证》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士。 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由省法制督察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及其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制督察分为高级 | — | 1999-10-09 | |
|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为了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丘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黄河故道、沿黄、沿海防护林,黄河三角洲防护林及其荒滩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封山育林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封山育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 — | 1999-09-17 | |
|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芦苇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芦苇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芦苇资源包括芦苇和芦苇生产用地。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芦苇资源的保护、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自然保护区内、草原上的芦苇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芦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芦苇资源规划,确保芦苇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一)对于集中连片并跨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芦苇资源规划,由省芦苇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于跨 | — | 1999-09-17 | |
|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库区设置的,连通水域两岸,专门供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候船设施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相关活动。 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在渡口航行的船舶(以下简称渡船)所有者、经营者、船员,过渡的乘客以及从事渡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 | — | 1999-09-16 | |
|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分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 | — | 1999-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