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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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已 | — | 1999-10-30 | |
|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经1997年11月6日市政府二届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7年11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1999-10-20 | |
|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 | — | 1999-10-21 | |
|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 | — | 1999-10-21 | |
|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 一、 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 所提建议对 | — | 1999-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