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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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量控制点位置的觇标、标石、标志,包括设置在地上、地下或者建(构)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形变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境界勘测、野外长度检定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 | — | 1999-12-27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子彬2000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0-02-05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措施。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 — | 1999-12-15 | |
|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缴的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缴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收缴管理。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依据收费或罚款决定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次收费金额在200元以下及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可由收费单位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收费或罚款项目统计汇总,填写行政事业性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0-01-03 | |
| 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