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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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公正准确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不含乡道)以及农村的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准确定性, | — | 2000-08-25 | |
| 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对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实行综合管理,以维护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秩序正常、市容美观、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适用本规定。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范围是:(一)江汉路步行街,包括南起武汉关北至京汉大道的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距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二)中山大道西起六渡桥东至南京路的路段及其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江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0-09-19 | |
|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市民政部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0-09-06 | |
| 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兼并、破产、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动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承包、租赁的国有企业的档案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市、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产权变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0-08-22 | |
|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是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规划等有 | — | 200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