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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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3-06 | |
|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 | — | 2001-03-22 | |
|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 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 | — | 2001-03-20 | |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 | — | 2001-03-11 | |
|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组织示范活动,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各行业、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 — | 200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