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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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区职工生育保 | — | 2020-06-17 | |
|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为了补偿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补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价格、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野 | — | 2020-06-17 | |
|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0-06-15 | |
|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在我省境内一切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逐年增加保护农业环境的投入,统筹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构建乡(镇)、街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 | — | 2020-06-12 | |
|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6-20 | |
| 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6-12 | |
|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在水域内涉及文物等其他保护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及农田沟渠。入海水域范围为入海河道全部进入大海至河床已无明显的河槽之处。 水域保护实行保护优先、综合利用、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县 | — | 2020-06-17 | |
|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 第二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四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价格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原第五款调整为第六款,并将其中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第六款调整为第七款,并修改为“市财政、人防、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将 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常住本市的六十周岁以上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敬老优待证》。 老年人除享受《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优待外,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查核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本级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级行政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本规定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本条 一、二款中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以下统称为收费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规范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简称中外人士)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工作。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以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一)为发展本市经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下放83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许可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将省规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市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除外)的收费审批权,委托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代为行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落实审批责任,并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将其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委托至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实施后,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在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