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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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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02-25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按照《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02-25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
2002-08-09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控告或者检举。 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
2002-06-20
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建档案是指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是进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税研、抗灾、战备等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02-09
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02-09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
2002-06-03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电力、房管、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夜景灯
2002-07-07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
2002-04-20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
2002-01-24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2002-05-14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2002-02-28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 省、市、县(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海关、铁路、民航
2002-08-07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离退休养老金发放和劳动就业情况证明。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政策扶持。鼓励社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02-21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街道(镇)、社区等。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军事工作。城市民兵工作应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党管武装,坚持平战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办兵,坚持改革创新,加强质量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07-22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
为了做好我省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民船动员征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或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民船调查、统计和预动员登记工作,建立预动员征用民船档案和数据库; (二)指导、检查本级民船动员征用准备
2002-05-13
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开平碉楼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碉楼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碉楼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壁画、雕塑、手稿、书籍、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下统称为开平碉楼)。 保护、开发与利用开平碉楼,必须保持其真实性及完整性。 对由碉楼、民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组成的村落以及碉楼周围的自然环境都应当进行保护。 开平碉楼所
2002-07-26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
2002-05-27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
2002-03-19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
2002-03-23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当具有相应职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上岗资格。 公共图书馆
2002-07-23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 省人民政府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争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中直、省直、部队所属单
2002-04-01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
2002-04-08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
2002-05-27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
2002-05-27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
2002-04-08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
2002-05-27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02-03-08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
2002-03-08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2002-08-0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契税税率为4%。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
2002-03-08
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团体活动以及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的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
2002-01-21
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市区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02-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决定在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374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25项。现将市级第二批取消的12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技术监督局(7项)1.销售计量器具许可(改为备案)2.E级锅炉安装资质审批3.小型锅炉制造许可审批4.小型锅炉销售许可审批5.小型锅炉改造、修理许可审批6.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开工审批7.小型锅炉设计图纸备案 二、济南市统计局(1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登记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5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01-18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上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市、县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2-04-11
钦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为了处置消化闲置土地,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建立城市土地供应的良好机制,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市容市貌的改观,激活房地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到2002年7月31日止尚属闲置土地的处置。2002年8月1日之后闲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
钦州市人民政府2002-08-11
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
为加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臭虫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市、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承担城区内居民楼院春冬季灭鼠和公共场所夏秋季蚊蝇消杀的组织实施工作。 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卫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04-08
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的正职和分管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大矿山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
2002-07-18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
2002-04-06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
2002-04-28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
2002-02-28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
2002-03-25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管理部
2002-04-22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种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畜牧管理
2002-06-27
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口岸管理,保持口岸安全畅通,发挥口岸整体功能,提高口岸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分 一、二两类。一类口岸包括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开放的和只允许中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一类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装卸、起运点等。 本市行政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2-04-06
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2-04-21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2-0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本办法适用于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
2002-05-22
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紧急救援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规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者可能受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依照
2002-04-26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市属及市属以下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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