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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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2-03-01 | |
|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 | — | 2002-02-28 | |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 | — | 2002-03-08 | |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2002-03-08 | |
|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 — | 200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