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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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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
2002-03-2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契税税率为4%。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
2002-03-08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 省人民政府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争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中直、省直、部队所属单
2002-04-01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
2002-03-23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
20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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