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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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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紧急救援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规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者可能受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依照
2002-04-26
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2-04-21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管理部
2002-04-22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上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市、县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2-04-11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
20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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