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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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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本办法适用于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
2002-05-22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
2002-04-28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
2002-05-27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
为了做好我省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简称民船)动员征用工作,提高被动员征用民船的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民船动员征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民船动员征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船动员征用,是指战时或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民船及其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活动。 省、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民船动员征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民船调查、统计和预动员登记工作,建立预动员征用民船档案和数据库; (二)指导、检查本级民船动员征用准备
2002-05-13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20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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