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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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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种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畜牧管理
2002-06-27
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的正职和分管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大矿山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
2002-07-18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当具有相应职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上岗资格。 公共图书馆
2002-07-23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街道(镇)、社区等。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军事工作。城市民兵工作应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党管武装,坚持平战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办兵,坚持改革创新,加强质量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07-22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电力、房管、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夜景灯
200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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