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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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为了处置消化闲置土地,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建立城市土地供应的良好机制,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市容市貌的改观,激活房地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到2002年7月31日止尚属闲置土地的处置。2002年8月1日之后闲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02-08-11 | |
|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 — | 2002-08-07 | |
| 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开平碉楼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碉楼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碉楼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壁画、雕塑、手稿、书籍、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下统称为开平碉楼)。 保护、开发与利用开平碉楼,必须保持其真实性及完整性。 对由碉楼、民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组成的村落以及碉楼周围的自然环境都应当进行保护。 开平碉楼所 | — | 2002-07-26 | |
|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 省、市、县(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海关、铁路、民航 | — | 2002-08-07 | |
|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 | — | 2002-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