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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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 | — | 2002-10-21 | |
|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2-10-1412:22:0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2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规章。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2-10-14 | |
|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 | — | 2002-10-16 | |
|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 | — | 2002-10-16 | |
| 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 为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工作。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金由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2-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