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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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市、区(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2-11-18 | |
|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灭鼠药是指用危险化学品作原料或者含有危险化学品物质生产的灭鼠药。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从事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经济贸易、公安、卫生、农业、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系统应当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生产灭鼠药 | — | 2002-10-31 | |
|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呼和浩特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02-10-31 | |
|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控制:(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2-11-01 | |
|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 | — | 2002-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