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2-11-22 | |
| 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2-11-19 | |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 | — | 2002-11-19 | |
|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征兵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全省每年的征集范围、人数、时间和要求,由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规定,省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兵役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征集兵员。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宣传媒体应加强对 | — | 2002-11-26 | |
| 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一、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是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有关人员的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局具体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记功、记大功; (二)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他各系统、各行业的先进工作者或某项工作的积极分子等称号,一般均由有关系统、行业的主管委、办、局授予); (三)副局长以上干部的升级奖励(其他干部的升级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四)副局长,或升职后担任副局长以上职务干部的升职奖励; (五)通令嘉奖。 三、各单位要求 | — | 2002-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