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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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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依据较大市的立法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依据较大市的立法权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进行,制定政府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2003-02-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等公告活动,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或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部门管理机构、派出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3-01-29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
2003-03-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对64个省属事业单位及厅局转实体单位的10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附件所列省属事业单位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省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省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项) 一、云南省档案局 1.云南省档案
2003-03-20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和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电子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的编制和出版,适用《条例》和
2003-03-20
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确保社区老年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是指本市辖区内供老年人进行政治、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场所,统一名称为“星光老年之家”,并冠以所在社区名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市区及社区内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娱乐活动场所不得挂“星光老年之家”的牌子,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3-01-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 的规定确定和调整。 第三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含乡、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
2003-03-07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规划区内所有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业燃具等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更新、改造。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分为三类:(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二)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3-03-02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3-04-10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为了加强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资融资的,经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其中,国家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稽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
2003-01-30
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认证合格的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会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有关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2003-03-28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
2003-05-14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 交
2003-01-30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
2003-02-10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没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足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
2003-01-31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08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房产转让管理,维护正常转让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房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产转让,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所有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继承、划拨;(三)产权调换;(四)以房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产权属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08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部分的,按建筑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室内进行修饰处理的施工活动。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23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3-05-08
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人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2-12-13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和清理,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2-12-13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特别授权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公用设施,从事公用事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05-0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登记人员的考核上岗)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房屋土地勘测报告) 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其中,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的登记
2003-04-23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建设、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03-04-10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为有效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
2003-03-21
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把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以及平时应付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04-03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12-19
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爱国卫生工作是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3-05-19
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为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的国防需要,维持经济秩序稳定,将经济实力转换为国防实力的一系列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民经济动员工作贯彻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长期准备、逐步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民经济动员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国民经济动员意识
2003-04-11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
2002-12-18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
2003-05-22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
2003-05-19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2003-05-19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聘用劳动合
2003-01-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为了保证本省的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以及运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和进行其他有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的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章: (一)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内容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003-03-01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
2003-04-26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03-05-23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蜂产品质量,加强养蜂生产管理,规范蜂产品市场秩序,促进养蜂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蜂业是指养蜂生产、蜜蜂对种植业作物授粉技术应用、蜂产品加工购销与贮运、蜂产品质量管理和蜂业技术开发及市场信息交流等蜂业经济链的特殊性行业。 野生中华蜜蜂的捕捉、人工驯养繁殖、运输等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蜂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蜂业工作机构负责蜂业管理的
2003-02-27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2003-05-12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物
2002-12-10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
2003-05-12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
2003-05-27
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是指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结合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配套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或者补偿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3-01-08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建设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 (一)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和纳入省级财政管理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融资资金,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列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发
2003-04-22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为加强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证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 本市的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以及其
2002-12-29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
2003-02-26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
2003-02-19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
2003-03-07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
2003-04-02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
200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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