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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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20-07-30 | |
|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0-08-07 | |
| 宁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推动闽东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20-07-29 | |
|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促进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市场。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集贸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0-08-10 | |
| 晋中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五)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切 | 晋中市人民政府 | 2020-07-31 | |
|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20-08-03 | |
|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铁、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工作,建立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监督相关运营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 | — | 2020-07-30 | |
| 固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等。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2020-07-28 | |
|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 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把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住建、市场监管、人防、文化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 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 | — | 2020-08-10 | |
|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开发盐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盐化工等综合利用项目,扩大出口创汇。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开 | — | 2020-08-07 | |
|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 | 德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7-30 | |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 —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