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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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为了加强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资融资的,经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其中,国家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稽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 | — | 2003-01-30 | |
|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 交 | — | 2003-01-30 | |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 | — | 2003-02-10 | |
|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没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足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 | — | 2003-01-31 | |
|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 | — | 2003-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