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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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对64个省属事业单位及厅局转实体单位的10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附件所列省属事业单位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省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省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项) 一、云南省档案局 1.云南省档案 | — | 2003-03-20 | |
| 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和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电子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的编制和出版,适用《条例》和 | — | 2003-03-2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 的规定确定和调整。 第三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含乡、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 | — | 2003-03-07 | |
|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为有效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 | — | 2003-03-21 | |
|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 | — | 2003-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