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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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3-05-08 | |
|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房产转让管理,维护正常转让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房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产转让,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所有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继承、划拨;(三)产权调换;(四)以房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产权属随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3-05-08 | |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3-05-08 | |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特别授权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公用设施,从事公用事业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3-05-01 | |
|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 | — | 2003-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