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 | — | 2003-05-14 | |
|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 | — | 2003-05-19 | |
|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 — | 2003-05-19 | |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 — | 2003-05-12 | |
|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 | — | 2003-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