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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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开采砂石、生产砖瓦取土涉及文物保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 | — | 2003-05-30 | |
|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 — | 2003-06-09 | |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 — | 2003-08-04 | |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市国土资源和房 | — | 2003-06-06 | |
|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 | — | 2003-09-26 | |
|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实心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3-06-01 | |
| 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规定。 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行叙管理部门按照囯家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3-08-15 | |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省、市、州(地)、县、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城镇居民区(包括小区、花园、城、苑等)、区片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乡的街、路、巷、广场、院、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 | — | 2003-11-25 | |
|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规范检查场的查验、监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境货物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 车检场名称为“地名+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车检场的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 | — | 2003-09-28 | |
|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人民 | — | 2003-08-1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 | 2003-07-22 | |
| 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的市、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劳动保障、监察、统计、物价、审计、工会等 | — | 2003-06-09 | |
|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 | — | 2003-07-26 | |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含停采、停建储量结算)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贷款 | — | 2003-09-01 | |
|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2003-09-19 | |
|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况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 | — | 2003-09-01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制定法 | — | 2003-11-08 | |
|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生活饮用水急性污染、有毒气体泄露、放射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 | — | 2003-07-26 | |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 | — | 2003-06-25 | |
|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 为了促进湘江长沙株洲湘潭(以下简称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加强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保护,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和本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是指由湘江长株潭段及其滨江两岸组成的,以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旅游观光为发展重点的带状区域,北起湘江长沙段的月亮岛北端,南止湘江株洲段的空洲岛南端;两岸纵深距离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确定: (一)临江区域为街区的,以临江的第一个街区道路(不含沿江道路)为限; (二 | — | 2003-08-19 | |
| 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若干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决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 — | 2003-09-25 | |
|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建设生态省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D2001),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普通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政策鼓励。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 | — | 2003-07-21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均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驻军有关部门组成,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03-06-10 | |
|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执法工作,执法业务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3-07-25 | |
| 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的规定,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开发拆迁管理、人防管理和建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处罚条款公布如下: 违反建筑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3-07-25 | |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但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省、市人民政府体育 | — | 2003-06-03 | |
|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 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平战转换能力,保障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国防动员坚持人民战争思想,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提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持续保障和综合防护能力。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 | — | 2003-06-13 | |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 | — | 2003-08-31 | |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县 | — | 2003-09-27 | |
| 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 | — | 2003-08-08 | |
| 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公民造林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拉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是本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本市造林绿化的目标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林业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总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造林绿化的原则是:林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林业发展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林业发展要尊重客观规律;林业发展要与农牧民增收相一致;林业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林业发展规划要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3-08-18 | |
|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3-11-21 | |
|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受累人数和危害程度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及相关社 | — | 2003-06-15 | |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旗县级 | — | 2003-08-26 | |
|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3-09-19 | |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管理,为编制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依据,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与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 — | 2003-06-14 | |
|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 — | 2003-11-04 | |
|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的稽查,均适 | — | 2003-06-06 | |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 | — | 2003-08-29 | |
|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 | — | 2003-06-03 | |
|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档案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文化事业机构。 专业档案馆分为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专门领域、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部门档案馆 | — | 2003-07-19 | |
| 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 (依据)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下统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政府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或者协助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行 | — | 2003-09-27 | |
| 沈阳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建委、电业、房产、工商、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应当遵照设计新颖、制作精良、设置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3-07-25 | |
| 沈阳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井体、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3-10-16 | |
| 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3-06-20 | |
|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开展、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等级划分,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 | — | 2003-07-17 | |
| 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 | — | 2003-06-04 | |
|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 — | 2003-06-18 | |
| 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以及进行康体、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乐公园以及经批准成立的风景名胜区等。 本市行政区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非公益性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3-06-06 | |
| 淄博市国防动员资料登记统计规定 为做好国防动员工作,保证动员资料登记统计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资料的登记统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动员资料,是指在战争中可动员的人力、物力以及与战争动员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数据和其他有关情况。 动员资料登记统计是实行平战结合,做好战争准备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动员资料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兵役机关主管,国防动员委员会综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