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沈阳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井体、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3-10-16 | |
|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 — | 2003-11-04 | |
|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3-11-21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制定法 | — | 2003-11-08 | |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省、市、州(地)、县、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城镇居民区(包括小区、花园、城、苑等)、区片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乡的街、路、巷、广场、院、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 | — | 2003-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