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3-12-15 | |
|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 | — | 2003-12-18 | |
|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监察、规划、房地产、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建筑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不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3-12-19 | |
|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 | — | 2003-12-08 | |
|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 | — | 2003-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