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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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自2002年5月11日施行)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4-04-22 | |
|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州)、县(市、区)、乡( | — | 2004-04-15 | |
|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鸿忠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对其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4-04-20 | |
| 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市辖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名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二)自然村(集镇)、居民住宅区等居民地名称;(三)街、路、巷等道路名称;(四)山、丘陵、河、湖、泉、溪、沙、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五)广场、公路、隧道、桥梁、码头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4-04-19 | |
| 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范围内处置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闲置土地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组织实施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闲置土地认定、统计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