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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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国省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为创造安全、整洁的国省公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路环境管理是指对公路沿线法定范围内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实施的统一规划、协调、控制、监督等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公路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国省公路沿线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省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米内的区域为公路用地;无边沟的,从路缘石外缘起8米内的区域为公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5-01 | |
|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务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4-05-12 | |
|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重 | — | 2004-05-08 | |
| 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范围内实行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制度。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应当遵守依法公正、及时高效、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交巡警执行警务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4-04-27 | |
|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 | — | 2004-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