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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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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监测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
2004-05-24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
2004-05-26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业切实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特作如下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副食商店、食品商店的清真专柜,以下统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须经所在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
2004-06-01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维护(含专项维修)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二)承修机动车时,须查验送修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送修人的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作准确登记。登记簿要定期送当地公安机关检查。
2004-06-01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
200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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