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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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性病。 性病防治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所必要的经费。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4-06-14 | |
| 淄博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的业务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4-06-14 | |
|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 — | 2004-06-11 | |
| 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业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业,是指对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行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相 | — | 2004-06-14 | |
| 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三)设定或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 | — | 2004-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