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其他与群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4-06-30 | |
|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 (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 | — | 2004-06-30 |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2004-06-29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70个单位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 | — | 2004-06-2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 — | 200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