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公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实施机关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4-06-30 | |
|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 | — | 2004-06-30 | |
|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 市体育局是全市体育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场地管理。 体育场地是发展体育运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必须统筹安排,逐步发展。 新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的面积,应根据原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尽力予以保证。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 | — | 2004-06-30 | |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除外。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支持集体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 | — | 2004-06-30 | |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 | — | 200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