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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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2004年7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修改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4-07-20 | |
|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苏州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吊销、注销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1 | |
|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规范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提供水上观赏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服务标准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督和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墓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回族等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墓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中公益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骨灰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包括经营性墓地、经营性骨灰堂(塔)。公益性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